2006年1月1日,星期日(GSM+8 北京时间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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过失造成损失公证要吃赔账
本版撰稿 仇健

  如果说20年前颁布的《公证暂行条例》,对于公证制度的恢复和发展发挥了巨大作用,那么今年3月1日正式实施的《公证法》,则从多个方面进一步完善了公证制度。
    公证机构属于国家公证机关,还是法律服务中介机构?这一直是我国公证领域的争议话题。《公证法》明确了公证机构是依法设立,不以营利为目的,依法独立行使公证职能、承担民事责任的证明机构,因此不得以营利为目的。
    法律规定,公证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:(一)为不真实、不合法的事项出具公证书;(二)毁损、篡改公证文书或者公证档案;(三)以诋毁其他公证机构、公证员或者支付回扣、佣金等不正当手段争揽公证业务;(四)泄露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、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;(五)违反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公证费;(六)法律、法规、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。为了保证公证的公正性,公证法还规定了公证员和公证机构的过错赔偿责任制度。这就意味着,如果公证员和公证机构因为自己的过失给他人造成损失,将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。